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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爸爸服刑 老爸受过刑事处罚公务员政审

时间:2021-05-31 09: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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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爸爸服刑 老爸受过刑事处罚公务员政审

#爸爸入狱儿子称学习没用不能当公务员# 近日,这一话题登上热榜,很多人对孩子提出了批评。诚然,学习并非只为了当公务员,这孩子的认知确实出了问题。但是,更应该反思的,是这个社会和相关制度,是你,是我。

对于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这个社会是极度不友好的,他们受到这个社会各种不公正的对待,尤其是在同伴中间,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霸凌和排挤,身为学校、老师、家长甚至公职部门如公安,对此不说视而不见 听而不闻也差不多。在这样环境中,孩子能健康成长已经实属不易,建立起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而不是报复社会,这样的孩子都是对社会的巨大贡献。每个人都好好想想自己,有没有这种歧视、排挤甚至霸凌行为和想法?有没有告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远离某个父母入刑的孩子?

对于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成年子女,这个社会的制度,同样是极度不友好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和婚姻。从就业角度来说,公务员就别想考了,还有一些所谓的“重要部门”企业,也别指望了,但是,就是这些歧视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子女的单位,反过来要求社会要包容?不得不说这很讽刺。

有人会说,他父母甚至祖父母对社会造成了伤害,所以要付出代价?这种说法尤为可笑,当事人已经或者正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些代价不够?那就去调整法律好了,跟无辜的孩子有什么关系呢?

其实,一切的祸根,源于出身,这个祸害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残余,尤其在WG期间大行其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这一俗语深入人心,更深入我们的文化,这种显而易见的糟粕,却十分顽固的附着于我们的文化之上,伤害的,不仅仅是这些子女,还有这个社会。

#我要上頭條#

10岁女孩父亲服刑母亲被捕,她的生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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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父亲服刑母亲被捕,她的生活怎么办?

黄之锋在狱中接到噩耗,家人“跑”了

根据媒体报道,正在监狱中服刑的前香港“港独”组织头目黄之锋的父母和兄弟,都已经离开了香港前往澳大利亚。黄之锋因为触犯了香港地区的法律,在去年12月2日就已经通过了公审判决,他被判处了13个半月的监禁,目前正在监狱中服刑。而他的父亲和母亲还有他的兄弟却选择抛弃他逃往国外,这在香港社会内部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黄之锋的父母兄弟逃离香港有迹可循

在的时候黄之锋的父亲曾花费了415万港元在香港地区买了一个高层房产。现在按照低于市场价一成左右的价格出售,还是获利了500多万港元。

自从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正式通过实施以来,不少在香港地区长期扰乱社会秩序的“乱港”人士,都想要逃出香港或者是前往其他的国家。这也从侧面证明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是有必要的。可以对维持香港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些“乱港”分子也在不断地抛售自己在香港地区的房产和其他的资产。

不少乱港分子都已经做好了逃亡的准备

除了黄之锋以外,其他的香港地区“乱港”分子也已经做好了逃跑的准备。例如香港地区的前立法会议员就在上周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了自己在香港地区的房子。根据当前的报告来看,他出售的这套房子获利高达716万港元,但是同样是低于市场价一成左右的水平出售的。有人猜测他是在转移资产准备跑路。

这些“乱港”分子明显突破了自己的道德底线,打着所谓的为香港民众的旗号,来为自己谋求私利。眼看当前香港地区的社会逐渐趋于稳定,而香港国安法实行以后,这些“乱港”分子也必须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就全部都准备好跑路了。

虽然这些“乱港”分子表示自己出售房产只不过是为了应对他们当前所面临的官司,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但是他们逃跑的意志其实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是香港社会民众所无法接受的。这些“乱港”分子在香港地区长期扰乱当地的社会治安,也必须为自己的错误做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部分消息参考:北京日报、中国青年网、香港《星岛日报》

(免责声明:本文由海峡军情原创创作,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

[握手]在某省一贪污高官在监狱服刑,大学刚毕业的儿子找不到好工作,于是到监狱把这事告诉了父亲,父亲立马给儿子写了个便条,告诉儿子说,就是这个以前经常来我们家吃饭的张主任能给你安排好工作,儿子不解的问道能管用吗?你现在都这样了别人还会听你的吗?父亲胸有成竹地说道,你就放心找他去吧,当初我想要谁升职我说了算,现在你老子也是一句话的事,别看我在这里面,我可以想让谁进来谁就就得进来,儿子终于懂了其中的奥妙,不禁赞叹道:老爸你真厉害!

,吉林的王春波正在监狱服刑,很快就能出狱。然而,就在其出狱前,发生了一件极为荒唐的事。哥哥王春光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其中事项包括王春波已死亡。王春波出狱后发现自己已经失去了父亲房子的继承权,开始维权,至今未有结果。(来自:红星深度)#男子服刑期间被哥哥公证为死亡##吉林头条#

人好端端地活着,只不过是在监狱服刑而已,哥哥王春光贪念作祟,竟然向公证处提供虚假材料,公证自己的弟弟已经死亡。如果公证处能够认真核实,也不至于发生如此荒唐之事了。这件事的 背后,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王春光是否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王春光为了继承父亲的房子,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王春波“死亡”,其是否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对此,《民法典》的规定是,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

该规定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为了争夺遗产,二是杀害。王春光在主观上显然是为了争夺遗产,只不过,其虽然将弟弟王春波公正为死亡状态,由此导致的结果与杀害王春波的结果一样,那就是导致王春波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硬将此种行为解释为“杀害”,不符合一般人对杀害的理解,将弟弟公证为死亡,并不等于杀害了弟弟,因此,王春光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走进民法典#

2、公证处在这起事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公证处作为服务机构,其所作的公证事项将对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时候,《公证法》规定,公证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以确保公证事项的准确性。

在这起事件中,一旦公证处对王春波的死亡进行确认,就会导致王春波无法取得遗产,会对王春波的利益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公证处应当对死亡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核对原件、向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进行核实等。

但显然,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给王春波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到世间就是服刑的,什么时候刑满什么时候就该回去了,家人虽然悲痛不舍,但老人到了那边是很高兴的//@顽强奶茶XO:是的,我爸爸受苦受累一辈子,等日子好过点了他又走了//@用户5822801158500:看到你们睡了,他就安心的走了!世上最不易的是父亲!//@顽强奶茶XO:看到这个视频想起我爸爸了,爸爸胃癌,他死的那晚,我,我妹,我妈三个人守着他,可能因为守了几天了太困了,都睡着了,等半夜醒来爸爸过世了,这件事一直在我心里是感到内疚的

快乐金龄《快乐老人报》官方号

老人去世前两天,凌晨四点,三个儿子就这样睡在妈妈旁边。#泪目

00:07

陕西渭南发生了一起让人气愤的虐童案件,年仅6岁的鹏鹏遭到继母孙某的虐待,导致鹏鹏75%的颅骨损伤入院治疗,持续昏迷。

此后法院当庭判决孙某有期徒刑,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鹏鹏生父赵某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然而,由于鹏鹏持续治疗一直处于半昏迷状态,最近终因病情加重去世。

#大兵叔叔说法#

太让人愤怒了,你可以不爱,但是不能随意伤害,这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试问孙某怎么下得了这么重的手?

而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在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上,就判处了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单就一个故意伤害罪来看,判处了孙某有期徒刑,也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由于是基层法院审理,其在法定的权限内,也是按照最重的处刑对其进行了处罚。

此后,而由于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孙某也已经入狱服刑,鹏鹏此时去世了,其实是无法改变原先的判决的,孙某还是要按照之前判决的有期徒刑服刑改造。

让人疑惑不解的是,为何孙某持续对鹏鹏进行殴打,其生父却视而不见或者是默许,作为一名父亲,这太不应该了。

当然,此后鹏鹏的父亲赵某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正常来讲,由于生父和继母对鹏鹏实施了虐待,并入狱服刑,此时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将抚养权交还给其母亲,或者是愿意抚养的其他近亲属。

而鹏鹏入院后,鹏鹏的生母希望轻判其生父,因为需要有人来照顾孩子,而其生母也已经成立了新的家庭,并不是说,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了父亲,作为母亲,就可以逃避抚养,不尽抚养义务。

鹏鹏的年龄永远定格在10岁上,太让人心酸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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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社会的不公,造成的吧?为什么不说?底保为什么办不下来?没有送礼吗?//@以案普法:“执行死刑!”安徽安庆,90后男子因为父亲低保没有办下来,将村支书残忍杀害,被法院判处死缓,万万没想到,在监狱服刑期间,又手持螺丝刀,想要杀害狱警,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法院已经撤销缓刑,对男子执行死刑。几年前,村民孙某松准备申请村里的五保户,但因为不符合条件,被村支书予以拒绝,双方至此发生争执。孙某松认为村支书系刻意刁难,遂怀恨在心,心生报复之意,为了能够教训村支书,孙某松电话叫来自己的儿子孙某星,谎称自己被村支书殴打。孙某星系一名90后,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遇事容易冲动,在听到父亲被打后,怀揣一把刀具,径直到村支书家中,将村支书残忍的杀害。事后,孙某星因为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某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指两年后再执行死刑,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的期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孙某星在两年内不故意犯罪,其就能被免除死刑。可万万没想到,孙某星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表现出厌世的倾向,为了能够被判处死刑,孙某星趁狱警不注意,从车间偷拿了一把螺丝刀。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孙某星拿起螺丝刀猛刺狱警的要害部位,致使狱警轻微伤,孙某星也因为再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最终,孙某星因为死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杀人罪,被核准后执行死刑。近日,孙某星被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以案普法 这可真是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孙某松作为父亲,不能正确处理和村支书之间的矛盾,反而教唆儿子孙某星去行凶,最终是一步错、步步错,酿成大错。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1、孙某松教唆孙某星去犯罪,为何孙某星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孙某松反而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部分网友认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所以在本案中,双方应当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双方虽然构成共同犯罪,但系在故意伤害层面构成共同犯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孙某松虽然确实存在教唆孙某星的行为,但其只是想让孙某星教训村支书,而非直接剥夺村支书的生命,所以对于孙某星杀害村支书的行为,孙某松是没有故意的。但需要明白,虽然孙某松不构成故意,但其对村支书的死亡结果却存在过失,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狱警只是轻微伤,连轻伤都没有达到,为何判定孙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害罪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并非一定要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根据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孙某星手持螺丝刀,多次袭击狱警的致命部位,完全可以视为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主观方面,孙某星供述其想要通过故意杀人的方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孙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孙某星只造成了狱警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故其第二次的行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90后囚犯一心求死拿螺丝刀猛刺狱警#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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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安徽安庆,90后男子因为父亲低保没有办下来,将村支书残忍杀害,被法院判处死缓,万万没想到,在监狱服刑期间,又手持螺丝刀,想要杀害狱警,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法院已经撤销缓刑,对男子执行死刑。几年前,村民孙某松准备申请村里的五保户,但因为不符合条件,被村支书予以拒绝,双方至此发生争执。孙某松认为村支书系刻意刁难,遂怀恨在心,心生报复之意,为了能够教训村支书,孙某松电话叫来自己的儿子孙某星,谎称自己被村支书殴打。孙某星系一名90后,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遇事容易冲动,在听到父亲被打后,怀揣一把刀具,径直到村支书家中,将村支书残忍的杀害。事后,孙某星因为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某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指两年后再执行死刑,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的期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孙某星在两年内不故意犯罪,其就能被免除死刑。可万万没想到,孙某星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表现出厌世的倾向,为了能够被判处死刑,孙某星趁狱警不注意,从车间偷拿了一把螺丝刀。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孙某星拿起螺丝刀猛刺狱警的要害部位,致使狱警轻微伤,孙某星也因为再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最终,孙某星因为死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杀人罪,被核准后执行死刑。近日,孙某星被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以案普法 这可真是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孙某松作为父亲,不能正确处理和村支书之间的矛盾,反而教唆儿子孙某星去行凶,最终是一步错、步步错,酿成大错。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1、孙某松教唆孙某星去犯罪,为何孙某星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孙某松反而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部分网友认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所以在本案中,双方应当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双方虽然构成共同犯罪,但系在故意伤害层面构成共同犯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孙某松虽然确实存在教唆孙某星的行为,但其只是想让孙某星教训村支书,而非直接剥夺村支书的生命,所以对于孙某星杀害村支书的行为,孙某松是没有故意的。但需要明白,虽然孙某松不构成故意,但其对村支书的死亡结果却存在过失,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狱警只是轻微伤,连轻伤都没有达到,为何判定孙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害罪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并非一定要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根据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孙某星手持螺丝刀,多次袭击狱警的致命部位,完全可以视为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主观方面,孙某星供述其想要通过故意杀人的方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孙某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孙某星只造成了狱警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故其第二次的行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90后囚犯一心求死拿螺丝刀猛刺狱警#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

黄永胜上将在狱中服刑期间,拒绝任何人的探视,即使家人也不见!黄永胜临终前提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请求,听了让人无比心酸。

1981年,特别法庭判黄永胜有期徒刑,但就在入狱后不久便已经查出来身患癌症。国家批准他保外就医,并安排他在青岛接受治疗。

治疗期间国家给予了不少的特殊照顾,不但给予生活补贴,还将他的儿女也安排到青岛来专门照顾他。遗憾的是,到了1983年,黄永胜将军病情加重,到4月份时已经处于弥留之际。

在黄永胜将军最后的时刻,病魔早已将他折磨的形如枯槁,儿子黄春光仔细的为他擦洗身体。黄永胜此时已是两眼直直的看着前方,毫无生气一般。

黄春光看着父亲,眼泪止不住的流,他小心翼翼的拉着父亲的手问道:“父亲,您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黄永胜早已干瘪的手,突然握紧了儿子,断断续续的说道:“我…我…要要…穿…穿军…军装!”

费力的说完,黄永胜眼泪流出两行热泪,握紧儿子的手慢慢的松开,旁边的机器上显示,黄永胜将军的心脏已经停止了跳动。黄春光大声喊道:“爸!”病房里也响起了一片哭声。

1983年4月26日,黄永胜将军因病逝世。按照将军的遗愿,家人向中央申请,希望能为黄永胜将军遗体告别式穿上军装。中央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家人们为他穿上了1955年授衔时的军装。黄永胜逝世以后,骨灰被家人带回了湖北咸宁老家。

黄永胜原名黄叙钱。在一次井岗山的战斗中,黄永胜果断的击退了敌军的进攻,毛主席给他取了黄永胜这个名字。1931年任红军团长。几个月后,他升任红31师师长。

1935年,黄永胜调到红一军团4师任副师长,开始成为林帅的部下。解放战争时期,黄永胜率领东野八纵在辽西三战三捷,威风无限。黄永胜虽然晚年走了弯路,犯了错误,但他为国杀敌,抛洒热血的军人本色仍让人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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