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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职位表 河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时间:2021-06-27 03: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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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一男子为了给幼子买奶粉,驾车持刀闯卡,公安机关考虑其动机的特殊性,对他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另外,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孩子的奶粉问题也已得到妥善解决。#男子为买奶粉持刀冲卡?警方通报#

我们只知道事情的起因和结果,但不知道的是,事情的发展如何,该男子是否有向有关部门求助,有关部门接到求助后是否积极帮忙解决问题。奶粉对幼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如果不是无奈,或许不会作出如此激烈之举。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该男子得到了“从宽发落”,只是罚款100元,但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妨碍公务,还是寻衅滋事,抑或是违反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和命令呢?

在疫情期间,我们经常见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但必须强调的是,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所以,当一个地方出现疫情,并采取相应封控、管控措施时,并不等于该地方进入了紧急状态,如果有人在此情形下,违反了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不宜以前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所以,本案的行为人被罚的原因应该不是违反禁令。

是寻衅滋事吗?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找刺激,是为了逞能耍横,说白了,就是耍流氓,但该男子的违法动机是给幼子买奶粉,而不是为了耍流氓,所以,他的行为也不属于寻衅滋事。

是阻碍执行公务吗?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

所以,该男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没有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最后想说的是,防疫确实是大事,但一切防疫措施,终归是为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任何措施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定头条#头条热榜

#法律# #妻子实名举报医生丈夫收回扣养小三#

3月28日,河北石家庄,一女子发视频实名举报其丈夫,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礼品和大额回扣。其在婚姻中包养小三,为小三购置价值几百万房产车辆,且与小三勾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一双儿女不管不顾。29日,#医院回应医生被妻子举报拿大额回扣#,医院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纪委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后续会及时通报结果。

#医法汇说法# 医疗回扣、红包等问题作为行业的 “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医患信任。医疗问题是一直是我国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国家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医生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收受企业回扣。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师法》亦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关于医生收受回扣事件,构成犯罪的,根据医生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要涉及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罪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还会受到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本事件涉事医生将受到何种处罚,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3月28日,河北石家庄,一女子发视频实名举报其丈夫,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礼品和大额回扣。其在婚姻中包养小三,为小三购置价值几百万的房产车辆,且与小三勾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一双儿女不管不顾。29日,医院回应医生被妻子举报拿大额回扣,医院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纪委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后续会及时通报结果。#河北一医生被妻子实名举报##情感点评大赏##普法行动#

【叶律说法】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如果该女子的举报属实,那么吴某某身为执业医师,完全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初心,把医生这一崇高的职业当做非法牟利的工具。这样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裁。

1、 吴某某可能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是事业单位,吴某某作为事业单位中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在职权上形成了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构成了受贿罪,具体要被判处多少年刑罚,要结合其犯罪数额确定。

2、吴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包括骗取合法结婚证和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吴某某没有和情人领结婚证,不构成法律事实上的重婚。此外,如果吴某某没有和情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存在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3、该女子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物。

因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小三应返还全部财产。

本案中,吴某某为小三花费了数百万元,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吴某某与小三既非亲戚,也非朋友,二人之间无正常的经济往来情形,小三接受吴某某转款的行为也非善意。吴某某向小三转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决定,吴某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转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小三要返还全部财物。

4、吴某某要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吴某某与小三勾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在离婚时要少分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价值以吴某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限,而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案件时,对具体少分的比例及数额和什么时候可以不分等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吴某某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就包括了因出轨而导致的离婚。

吴某某持续出轨婚外异性,其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出轨的范围,,侵犯了妻子的婚姻权利,该女子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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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人实名举报,儿子在唐山被打还被判刑!”近日,河北唐山,一名声称来自内蒙古的88岁老人家汪大爷,手持一份旧新闻报纸,实名举报称其儿子4月26日,在唐山路北区凤凰道东头,被20余名疑似黑社会团伙成员持刀、木棍、铁锤等器械殴打在地,就连110出警的警车都被砸坏,还把到现场处置警情民警的手表,都打丢了。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是有事实根据的,汪大爷还把当年《唐山晚报》报导过这件事的报纸,展示出来。而汪大爷将这份报纸保存至今,就是为了等今天这个机会。

汪大爷称,其儿子被殴打过后,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令汪大爷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那些行凶之人,至今还可以逍遥法外,是没人敢管吗?

据汪大爷举报称,这群人在当地根深蒂固,上下有人,才会如此嚣张、如此猖狂!

网友质疑,那么为什么当事人自己不出来指认,要自己88岁的父亲来举报呢?

原来,汪大爷的儿子现在人已经出世了。

汪大爷称,他为了儿子的事,已经跑了,但就是拿那些人,一点办法都没有!

难道就真的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其实不然,只要汪大爷所言属实,那这事肯定没完!

1、《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再提出申诉,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也就是说,如果汪大爷的儿子出狱两年内,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即便当时没有被受理,如果可能会宣告无罪的,现在也应当受理。关键在于汪大爷所言,需要有证据支撑。

2、注意,由于这件事情是发生在,当时还没有袭警罪,这条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罪,并于3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的。

但如果汪大爷所言属实的话,这群敢打掉民警手表、砸警车的狂徒,可以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追究刑事责任。即妨碍公务罪。

3、汪大爷声称这20余人伤人、袭警、打警察、砸警车后,至今逍遥法外。如果属实,那这里面的问题,就真的严重了,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当然,这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升,才能下定论!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老人家的举报,如查证属实的话,务必要严惩当事人,给已经88年高龄的汪大爷一个说法,同时亦维护“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这句真理!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号周刊# #唐山头条# #88岁老人举报“唐山路北区冤案”#头条热榜

宋太平被开除党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

宋太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太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太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原则缺失,卖官鬻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收受名贵字画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宋太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太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我打你有伤没?”河北邢台,醉酒男子在众人劝说下依然狂扇交警,并质问你是领导不,我要告你私闯民宅,旁人拦都拦不住。

近日,河北邢台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调度中心接群众报警:凤凰路与兴宁街交叉口路南处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

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派警,分两组进行调查,一组勘查现场,一组调取路口附近监控固定证据。出警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报警人指认肇事方在西侧路边门市。出警人员立即调取监控予以核实确认,并在该门市找到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高某某。

经手持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高某某为醉酒状态。当出警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时,嫌疑人高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扇耳光、推搡、谩骂等方式阻碍执法,致使两名出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中(来源河北广播电台)

真是喝点酒不知道自己是谁了,醉酒驾驶逃逸还殴打警察,真是岂有此理。该男子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够喝一壶的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高某某打警察这事就大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务,若暴力袭击在民警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的辅警,也视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当数罪并罚。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酌情从重处罚。

男子可能是平时嚣张跋扈惯了,尤其是喝了酒,这次真要让他长长记性了。估计经此一事,以后就老实多了吧?对这种人,就的严惩,让他知道疼!

对此,您们怎么看?

#邢台头条# #宁晋县一醉酒男子狂扇交警#

大白送药,没有换来一句感谢,竟然还被打出血,原因竟然是:“你敲门吵到我了.”这个太气愤了.

01

在河北唐山,竟然发生这么荒唐一幕

一男毫不讲理,把大白打嘴角出血,天底下还有这事.

中国人病了,病得“忘恩负义”

人大白不是爹娘养的?还让你打了?招谁惹谁?

02

还有河南周口,大白在执行工作,母亲病逝,大白拿着手机拜,这撕心裂肺的哭声,让心都碎了.

善良的人太懂事了,知道中国病了,中国人病了,挺身而出,挺难走险,舍小家为大家.

03

武汉俊沪医生,在上海执行任务,但闻老父亲过世,沒能见上父亲最后一面.

谁家没有父母,谁都是父母儿女,谁不想陪伴父母左右,但是有个事更大,那是国家的事,人民的事,只有舍小为大.

04

一位大白妈妈执行公务时,女儿看见妈妈上前拥抱,但是妈妈连连退,女儿哭喊要妈妈,妈妈也想抱,可以没办法,身上太多细菌,请原谅妈妈,等好了,妈妈好好抱抱你.

谁都有个家,谁不想安安稳稳过天伦之乐,但是这么个小小的要求对于大白都是奢侈,这件白大褂一但穿上,妈妈不仅是妈妈,是更多人的妈妈,女儿,你总有一天会懂的.

05.

山东一位大白妈妈,连续15天后回家,宝宝差点不认识了,停了3小时后又出发,这一走不知道什么时候回,宝宝的大脑里对妈妈印象越来越浅了,下1⃣️次回家,宝宝,你会记得妈妈吗?

06.

大白在妻子生儿过程中没在身边,非常愧疚,身为医生,连个享受普通人该有的资格都没有.但是1⃣️想自己的身份,擦干眼泪,继续上战场,因为战斗还在继续,我不能怯退,这是责任和使命.

07.,

汹涌疫情一来,谁不害怕,大白也是普通人,也是一个个鲜活的人,谁不想好好活着,难道医护人员的名片和职务,就活该一个个会抗疫,连追求活着的权利都没有,大白也只是想保护家人,这没有错

擦干眼泪后继续上路,没有第二条路,不然就是逃兵.拿生命去守护.不是开玩笑.

国家有难,匹夫有责

请善待理解每一位大白!!!

想想假设他们是自己的爸妈,孑女会怎样?

请评论区留言!

#女子举报交警丈夫贪腐和重婚#8月11日,河北邯郸,一段视频让邯郸市邯山区交警大队深陷舆论漩涡,视频中一女性左手持自己的身份证,右手拿着一支笔和举报材料,背后墙上则贴着“实名举报高某”的打印大字稿。

该女性自我介绍为高某妻子,并实名举报自己的丈夫——交警大队事故科中队长高某的“三宗罪”:一是贪污交通赔偿款21万元,二是有高达50万不明款项转账,三是涉嫌重婚罪并和对方育有私生子等。

当地纪委介入后,被举报人很快被停止职务接受调查。作为妻子(个人怀疑可能已离异),以这样的方式举报自己的丈夫,是要面临很大的道德风险的,包括周围亲戚朋友、双方家人、自己的子女等的不理解和指责。这位女子能这样决绝地走到这一步,除了勇敢,应该也是被伤透了心。

作为枕边人,这样的举报又往往更可信,指向更明确,更具杀伤力。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正常合法的收入要养活一家人,应该没有问题。但如果还要在外面再养一家人,通常是有困难的。因为他的正常工资收入,要如实的支付原家庭的开支收入,这样才不容易暴露。而他在外面另养的一个家庭,往往需要比原家庭更大的支出来维持,不然别人一般是不会心甘情愿当小三的,何况还有私生子。

这样的案件并不难查,先从涉嫌重婚的对象查起,是不是私生子,很快就能查出来。然后就是重婚对象的房产,车子,收入来源……丛台区离邯山区也就十几分钟车程,两人平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走访一下邻居、物业,即可很快了解。至于转账汇款、贪污交通款等,都有明确指向,办案难度不大。

案情的可能复杂程度在于,高某作为交通大队事故科中队长,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可能不止妻子网络举报这三点。而高某所在单位的一部分领导,一定会因为此事负有失察之责。任何一项罪名坐实,高某都会丢人丢工作,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虽然有时候一个人的私德不等于公德,但一个人的私生活肯定会影响工作。高某作为一名政法干警,更应该知法懂法畏法守法。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却对法律没有了敬畏之心,出事也是早晚的事。

宋太平不“太平”,成为#今年首个被处分中管干部:卖官鬻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现年66岁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太平被开除党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宋太平丧失理想信念,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原则缺失,卖官鬻爵;收受名贵字画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看其履历,曾担任邢台地委廉政办公室主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张家口和保定市委书记。是一个主管廉政建设、人事和干部的官员,真可谓是知法犯法,典型的“双面人”。

父母给其取名“太平”,本就未指望“望子成龙”“大富大贵”只是希望孩子的一生“太平”,估计在其升迁为官之后,父母也没少点播、敲打,而主政一方的宋太平俨然就以为自己是个“土皇帝”,置党纪国法而不顾,为所欲为。正应了哪句古话:“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不,老了老了,还不是栽了!#媒体人周刊#

——感谢关注@南寺照 你的鼓励就是我的动力[比心]

简直要逆天了,当街袭 警!河北石家庄红星街监狱旁,50岁的男子杨某,手持一把刀竟然向穿着蓝色警服的几名男子刺过去,男子瞬间倒在了血泊中,致2死1伤。真是胆大包天呀。

据相关报道了解,8月5日上午,石家庄红星街监狱附近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的恶劣事件。持刀者是一名50岁的男子杨某,由于在监狱门口附近,事情发生的又很突然,引起周围的行人的注意时,一名身穿蓝色警服的男子已经倒在了地上,鲜血直流。

被刺伤的还有另外两名男子,三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两人未抢救过来已身亡,只有一人没有生命危险。两名遇害的男子是石家庄监狱民 警,而杨某也已经被抓获,对于杨某为什么要持刀袭 警,杨某是否为刑 满 释 放 人员,还不知道,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至于杨某的动机是啥?为何下如此狠手?这都在侦查中,咱们等后续报道。不信谣不传谣!

不管杨某的动机是什么,他的行为是很恶 劣的,对社会的影响也很负面。他也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杨某当街袭 警,已经构成了犯罪。在我国跟袭击 警 察有关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处罚方式为罚 款、拘 留等;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 任,通常以暴 力、威 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以三年以下有 期徒 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造成警 察轻伤以上,则构成故 意 伤 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 警 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 民 警 察依 法执 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 民 警 察的;

(二)阻碍人 民 警 察 调 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 民 警 察执行追 捕、搜 查、救 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 民 警 察 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 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伤害越大,刑 期越长。

很显然,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承 担刑 事责 任。

其次,杨某在主观意识下持刀致使两人身亡,已经构成故 意 杀 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 意 杀 人的,处死 刑、无 期 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 刑。

故意 杀 人 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在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3、故意 杀 人 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 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 杀 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杨某致2人身亡,已经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且他完全是在自己的主观意识下做出这样的行为,想 必 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不管是因为何种缘故,都不可以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要对生命有敬畏之心。古人常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因自己一时冲动,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损人不利己,得不偿失。对于杨某的行为,你怎么看呢?

#在头条看世界# #石家庄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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