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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务员考试 厦门公务员录用考试网

时间:2022-12-09 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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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务员考试 厦门公务员录用考试网

拿捏住老赖的“命门”!

吴某枝,这个厦门中级法院挂号8年的可恶老赖,栽在了大年三十儿,被送厦门第一拘留所拘留。

据悉,作为厦门中院的头号悬赏拘留人员,吴某枝8年来一直躲避诉讼和执行,被发布限制消费令后仍利用各种不法手段乘坐飞机。

赖账不还,还想享受各种快捷、方便、高质量的服务,这类老赖真的有点像癞蛤蟆跳到脚背上一一不咬人膈应人。

不过,你即便是一毛不拔的铁公鸡,法院也有办法让你现出原形,付出代价。从这位吴某枝,到刘鑫。

那个刘暖曦(即刘鑫)被青岛中法执行标的71.93万余元,未果,日前法院已经开启强制执行程序。春节前夕,江歌妈妈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50500元。

现在,老赖为什么这么多?就是因为老赖的违法成本太低了。众多网友们强烈呼吁:所有老赖必须终身录入失信人员名单!

同时,也呼吁全国法院都这样强制执行到位,相信老赖定会减少。

#老赖大年三十机场被抓##媒体人周刊#

除夕夜本是万家团圆时,他却栽在回家路上。

之前,吴某枝向朋友借款580万,多年未还,被告上法庭,,厦门中院判处吴某枝清偿欠款,他却恶意耍赖。

8年来,他始终躲避诉讼和执行,被限制消费后,仍利用各种不法手段乘坐飞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因始终没有他的踪迹,法院遂在厦门市失信公益悬赏平台发布悬赏公告,重金查找吴某枝的下落

除夕期间,法院接到群众线索,吴某枝购买了除夕夜从广西返回福建的机票,且计划从福州长乐机场抵达后再迂回返乡过年。

他为了回家费尽心思,却不知一张天罗地网已布下,执法干警早早赶到长乐机场来个瓮中捉鳖,年初一,吴某枝顺利被转移入厦门第一拘留所收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厦门高效、坚决的执法打击,打破了“欠钱是大爷”的畸形社会现象。#厦门故事# #厦门头条#

#老赖大年三十机场被抓# 这个老赖栽了!

吴某枝,厦门中院挂号8年的老赖,栽在了大年三十,向春节假期的奋战一线的执行干警致敬。大年初一,吴某枝已被送厦门第一拘留所拘留。

做为厦门中院的头号悬赏拘留人员,吴某枝8年来一直躲避诉讼和执行,造成大量公共资源浪费。在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后仍利用各种不法手段乘坐飞机,这种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对这种老赖就应该严惩不贷。#头条热搒#

#老赖大年三十机场被抓# 厦门中院躲藏了8年的老赖终于被抓了。大年三十当天,失信人吴某枝违法乘坐飞机返乡过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是被执行干警抓获,真是大快人心。8年来,吴某枝不仅始终躲避和拒绝偿还申请执行人580万元及利息,还违法乘坐飞机。在此告诫那些老赖,不要心存侥幸,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的人。

“早知如此,我就不上诉了!”46岁的赵女士和丈夫带着4个子女,从安徽老家来厦门打工,后来开了一家食杂店。

事发当天下着小雨,她骑电动车到某小区,准备接孩子培训班下课。路过小区广场,她突然滑倒,造成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30天,花费将近6万元,被评定为10级伤残。

出院后,赵女士将该小区物业告上法院,索赔3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结果让她后悔不已。(来源:厦门中院)

【阿芃看法】

1.小区物业经理接到法院传票,感到莫名其妙。赵女士并非该小区居民,自己骑车摔倒,怎么要求物业赔偿呢?

赵女士振振有词,引用《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她指出,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称:“事发当天下着小雨,小区广场地砖湿滑是自然现象”。这说明物业知道广场地砖防滑性能较差。

但是,物业却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标识,采取防范措施,比如,铺设防滑垫,阻止小区居民雨天进入广场等等。

因此,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赵女士在小区广场摔倒,应当赔偿。

物业公司反驳称,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合理的限度,不能无限扩大。

小区广场在物业接手管理时,已经铺设完成。物业公司在小区入口就设有“广场砖地面电动车禁行”的警示标志,并经常性广播警告。

物业公司认为,己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主张,赵女士没有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负风险、自担责任。

因为,第一,小区单独建有供电动自行车骑行的水泥路面,并且规定小区广场禁止电动自行车骑行。赵女士多次到小区接送小孩,对这一规定应该知情。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摔倒是因为广场地砖湿滑。

赵女士向法院提交的照片是事后摆拍。到达现场民警证实,赵女士自行撤离现场,无法查清事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因此,不排除赵女士系其他原因,比如车速过快而摔倒。

对此,赵女士反驳称,该小区允许骑电动自行车,自己经过保安询问,被准许进入小区。

她第一次经过事发路段,不了解广场路面与其他路面不同,下雨天更加湿滑。当时觉得异样,已经减速慢行,但没想到还是摔倒了。

自己无法预见这种情况,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没有及时提醒或阻止。

3.法庭上,双方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展开辩论。

虽然物业公司提供了入口处的警示标识照片,试图证明己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因为照片没有具体拍摄的时间,真实性遭到赵女士质疑,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判令承担20%的责任。

而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背小区的规定,无视安全提醒,自身有重大过错,应自担8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放弃上诉,赵女士提出上诉。她请求改判物业公司承担100%的责任。

4.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二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改判的关键是在《民法典》第1198条的理解上。

赵女士引用的这一条款,主张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小区公共场所并非这一条款所指的“宾馆、银行、商场、车站等”封闭式公共场所,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赵女士并非小区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雨天路滑是生活常识,赵女士因为自己的不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赵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一二审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赵女士负担。

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您感到意外吗?有何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图文无关】#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

厦门中院另一处办公地址

【劳荣枝案二审宣判,江西高院:维持死刑判决】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9日,南昌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系江西九江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1999年11月18日,劳荣枝男友法子英因绑架、抢劫和故意杀害7人被安徽省合肥中院判处死刑,并于当年12月28日被公开处决。11月28日,逃亡近的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落网。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经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于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昌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8月18日至20日,江西高院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劳荣枝、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劳荣枝进行了最后陈述,她向受害方道歉,但认为自己“罪不至死”。(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帮转发!@厦门发生 @厦门中院 @厦门广电 @海峡都市报

福建厦门,岳某开了一家草药店,某日,他将一味草乌,摊在路边晾晒。恰巧付某路过,便顺手拿走了一根。后付某喝了草乌泡的酒身亡,付某妻子要求岳某,赔偿1242942元。

(来源:厦门中院)

付某死亡后,其妻子杨某报警,警方以岳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岳某刑事拘留。

之后,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付某妻子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124多万元。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岳某在路口处,晾晒中草药草乌,但未在场看护,也未采取警示或防护措施,造成了付某死亡的结果,岳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付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医疗费3340.21元、丧葬费42582元、遗体冷冻费15652元、死亡赔偿金1088020元、交通费等10000元,共计1159594.21元。

结合岳某及付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付某对经济损失,自行承担80%的责任,岳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即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共231918.84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岳某应赔偿251918.84元。

“他偷我的东西,自己中毒了,我反而有罪,还要赔他家属25万元,我严重不服,我要上诉。”岳某于是,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查,发现案件存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对岳某的刑事起诉,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告知杨某另行起诉。

对于这个结果,岳某算是较为满意,但付某妻子杨某则认为,是岳某的草药,害死了付某,再次起诉,要求岳某赔偿124万余元。

岳某则认为,不能证明,付某用的草乌,是自己家的,退一步讲,即使是自己的,也是付某偷偷拿走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岳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岳某明知草乌是具有毒性,应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误食。

但岳某将草乌放于公共场所,未进行严格看护,也未采取警示或防护措施,致付某误食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2.付某泡酒所用的药材,与岳某晾晒的药材,均系草乌,公安机关从药酒中也检出乌头碱成分,杨某等人的陈述,也印证了,付某用岳某家草乌导致中毒。

3.责任分配方面:付某私取并误食草乌,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岳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岳某赔偿杨某等人25万余元。

岳某仍然不服,再次向中院,就民事赔偿,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岳某晾晒的中草药,显然并非无主物,因此,不管是否有人看管,付某擅自取走他人物品,违悖公序良俗,显系不当。

其次,草乌是中草药,“是药三分毒”。付某并不确定所取药材是何物,就直接泡酒饮用引起中毒,有悖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

就岳某而言,草乌属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晾晒在公共场地,,而未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故对付的死亡,可适当赔偿损失。

最终,中院判决,一审判决岳某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5万余元,明显过高,酌情调整为4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欢迎关注@张律法谈,关注身边事,法眼看世界。

今天收到厦门中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原告利用其掌握被告(我的当事人)人名章的便利,伪造了一份被告以2000万元购买其股权的协议,并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提供了利用该人名章在银行办理的预留印鉴卡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很有误导性的证据链。最终,法院依据我们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抗辩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个原告毫无诚信,曾在与被告之间的四起案件中都伪造了诸多证据,多次伪造签名骗取工商登记,不仅胆大心细,心理素质非常好,而且善于在庭审中伪装、表演。这个原告可以说是我律师执业以来,遇到过的最奇葩、也非常难对付的当事人。好在经过认真钻研、不懈努力,我代理的几起案件最终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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