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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视角:教师称在健身会所内受伤胸椎骨折

时间:2023-02-16 08: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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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视角:教师称在健身会所内受伤胸椎骨折

近日,广东广州,中山大学副教授裴老师分享了自己在健身会所差点摔死,但报警维权无果的经历。裴老师称在瑜伽课上,木木(化名)说裴老师的腿不直要给她拉伸,但没有交待怎么拉伸,就让裴老师在他前面弯下腰,把手从两腿之间递给他。

裴老师感觉他的脚在后面抵住了自己的脚,两手拉住了自己的手,还让另一个学员帮忙。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裴老师突然重心前移,一个前滚翻翻了出去,先是头颈部弯折了一下,接着后背重重摔在瑜伽垫上。

后来CT检查发现,第八胸椎爆裂压缩骨折,骨碎片像小小的雪花,散落于胸椎之外。根据裴老师当时的感受,觉得胸口剧痛,肺部好像煞气了,拼命吸气拼命吸气也吸不上来,感觉马上就要死了一样。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这个新闻,为裴老师的伤势感到同情,谁会想到去健身房锻炼身体能锻炼出骨折来,而且还是在教练亲自协助的情况下。

裴老师称有报警,但是在民警介入后认为是意外事件,建议走民事途径,至于裴老师想问健身房索要的现场视频监控遭到健身房拒绝的事情,民警也给出了答复,这个监控没有插线,并没有当天的视频资料,而且也不存在删除之类的,即使删除了也可以恢复过来。

那么以此来看,当天的行为除了在场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以外,没有其他比较客观的证据能够证实当时发生时的事情了。

如果像裴老师自述中所讲的都是真实的情况,那么确实不属于治安或者刑事,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的情形,毕竟在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之后,建议双方走民事途径,显然是一起民事纠纷。

那么裴老师在健身房锻炼而遭受的爆裂压缩骨折,根据裴老师的自述来讲,应该是其造成本次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己导致,而是教练认为腿不直之后,在教练亲自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况下导致,那么属于人身侵权的民事案件,教练的行为与裴老师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自己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生的地点在健身房场所,而且教练属于健身房的员工性质的话,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相关费用。

因此,裴老师在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可以由健身房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来承担。

最后,健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健康、身体机能等有一个良好的状态,其次才是追求其他的目的,因此健身的第一大注意事项就是注意身体安全。#广东头条# #广州头条# #大学副教授在瑜伽会馆受伤胸椎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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