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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09: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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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清退!#学校变相让学生买平板违规收取2400万#】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四川省广安市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邻水实验学校采取分班教学的方式,变相要求学生购买平板电脑,给学生家庭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自以来,邻水实验学校分三个阶段实施基于使用平板电脑的信息化教育,涉及学生13274人次,共收取平板电脑及软件服务费2437.65万元。经督促,邻水实验学校已向学生全额清退了违规收取的2437.65万元。邻水县教科体局对邻水实验学校举办者进行了约谈,县教科体局党委给予该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校董事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书记、校长职务。(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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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波仔准备开车去四川广安办点事,行程大概110公里,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为了省下点过路费和油费,就通过某嗒平台找到3个搭顺风车的发布的搭车信息,结果就因为接了这一单,波仔被罚款10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发当天,波仔带着妻子,接上搭顺风车的三人,一起开车经过某高速入口时,交警大队在入口对波仔的车进行了例行检查,对波仔,顺风车上的人询问后,交警认为波仔属于未经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场对波仔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波仔当时还有点懵,说自己只是让这些朋友搭顺风车,并不是非法营运网约车,而且自己是通过某嗒平台接的单子,是合法行为。不应该被处罚。

可交警却说,如果波仔不服从现场的处罚,就要将车子扣下来,将来还要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波仔无奈,只好签字认罚。

可是波仔心里却是一百个不服气的,处罚完成后,立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对自己的处罚。

@胡萝卜说法

那么,波仔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1.必须明确,波仔通过某嗒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到底是非法营运还是合法的私人合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请注意,这里所谓的合乘有三个重要特征:1),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2),乘客选择乘坐;3),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具体到本案来说,波仔并未通过某嗒平台主动发布出行路线和里程,而是自己找到3个合乘者发布的搭车信息,之后主动接单。

通过波仔在某嗒平台的接单信息来看,波仔一共可以获得车费185元,但是依据波仔车子的油耗以及当时消耗油品的单价和里程来看,波仔此次形成的燃料成本和高速通行费共计108元,也就是说,波仔车上的乘客不仅承担了全部出行成本,波仔还有盈利。

《合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波仔有营运的性质,属于营运行为。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波仔没有取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被认定为非法营运,交警对其依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4.波仔一直说,如果自己违法了,那么在某嗒平台上从事这项业务的驾驶员也都违法了,为何不去罚他们?

其实,波仔被查完全是因为未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变相提供网约车服务,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才会去核算出行分摊费用,看其是否符合“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合乘”特征,以确定其是否违法。

波仔的主张应该被认定为倒果为因,并没有认清自己违法的本质。

另外,波仔没有取得相关运输证和驾驶员证的情况下就接入某嗒平台,平台没有审慎审核波仔及其车辆是否有相应资质,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对平台是否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不过,即便对某嗒进行处理,和波仔违法也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和交警对波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关联。

最终,法院驳回了波仔的主张,波仔不服,提起上诉,但仍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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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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