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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时间:2018-09-30 0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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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上海一女子割腕自杀后,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从ICU出后就被转送到家普通病房。可不曾想,家属在陪护过程中睡着了,护士发现后告知家属并一起找人。发现女子跳楼后,家属告上法庭索赔237万,一审判赔35万。医院上诉后,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女子李某因故在家中割腕自杀,家属发现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后,李某脱离生命危险,并从ICU转到普通病房。

转到普通病房后,医院告知其家属必须要24小时寸步不离看护,医院也对李某进行一级护理。可不曾想,护士巡房时却发现李某不在病床上,遂喊醒已经睡着的家属。

最终,李某于次日凌晨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失,故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据此,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3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应对李某这种特殊病人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但其一方却未尽到义务,并导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发生,故应当为此承担15%的责任,即需赔偿家属35万元。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遂提出上诉。

1、对于家属的做法及一审判决的结果,许多网友都无法理解。网友表示,一心求死的人,谁也防不住,只是当时是在医院出事而已,这种情况要医院承担责任,就有点讹人的意思了!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李某一心求死,出院后,也会这样做,到时家属是不是又会去告物业公司呢?这完全不合理的。

2、本案是属于侵权之诉,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所谓过错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到底有没有过失责任!注意!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有过失责任还不行,同时还要求过失责任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不可否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保障病人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如果医院按照规定,将门窗固定好了,轻易不能打开,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仍然要使用工具去强行撬开门窗,那么就与医院无关了。说白了,这叫自甘风险。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转到普通病房后,医院第一时间提醒家属要24小时寸步不离看护李某,可其家属却睡着了,因此家属方面也是存在很大过失的。

而李某作为成年人,其是自己生命健康权第一责任人,可其却一意孤行,这明显就是故意的。因此,在医院已经履行提醒注意,并在门窗处设置了固定装置的情况下,就代表医院已经履行了义务。故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医院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不过,考虑到医院自愿补偿李某家属30000元,因此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定医院是没有责任的,只是医院自愿补偿30000元,二审法院才会判支持赔偿3000元的。

那么大家认为,医院有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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