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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时间:2024-06-30 0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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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上海,一女子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结果在医院跳楼自杀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37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35万余元,医院不服,人是自杀的,跟我们有啥关系?提起上诉。

事情发生在前年7月1日,当天女子李某某割腕自杀,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做完手术以后,把她送进ICU治疗。第二天,脱离危险以后,她被送到普通病房,属于一级护理,医生交待家属,需要对她24小时进行陪护。

没想到当天晚上11点多,护士巡房的时候,发现李某某不见了,赶紧把家属叫醒,寻找李某某。

两个多小时后,李某某在楼下被发现,已经坠楼身亡。家属事后承认,李某某是跳楼自杀了。

但是,他们仍把医院告到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赔偿2377963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明知李某某是割腕自杀,却在护理上没有特殊对待,在她从病房出来到坠楼期间也没发现异常,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李某某是自杀,自身的过错占大部分,所以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356136.45元。

【@家子说法 】

一、医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在这个案件里,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的理由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确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对合法进入其中的人员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范围的。

一般来说,这个范围的确定主要看四个方面:

1、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如果规定了,就必须做到。

2、行业惯例。看同行业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什么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普遍的程度,就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安全保障内容,那么没有做到约定的内容,就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就算没有上面这三个标准,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要做到一个善良、理性的人都应该注意到的安全保障程度。

二、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医院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并非是要保障进入其中人员的绝对安全,只要做到了上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有人受到伤害,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这个案件里,这家医院是综合性医院,只能对李某某的伤势进行治疗,而不能对她进行精神治疗,也无法安排专门医护人员对她进行看护。而且,医院也已经考虑李某某的特殊情形,告知要对李某某进行24小时陪护,尽到了同行业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医院每小时都进行巡查,也正是医院首先发现了李某某失踪,符合护理规范。

而且,法院也查明,医院的窗户都安装了限位器和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的相关规定。

李某某的死亡,事实上是她自身主观追求和家属监管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医院自愿补偿李某某家属3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不应干涉,该判医院补偿李某某家属3万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上海一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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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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