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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的原

时间:2020-12-08 2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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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的原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五编 婚姻家庭# #普法时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学点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这一条是关于收养原则的规定。

收养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领养他人子女为子女的行为 。

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3、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浅析巴比伦人收养儿童的权力

上帝收养的理论一定是源于一种众所周知的实践。收养儿童的权力一直由巴比伦人行使到最后一刻。

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对祖先的崇拜,以及为了防止通过家庭的灭绝而停止传统的祭品的愿望。但在这方面,我们并没有任何证据。

事实上,除了王室之外,巴比伦是否有对祖先的崇拜是值得怀疑的。即使在这里,它也起源于国王在世时的神化。

在巴比伦,收养的原因要少得多。这是承认私有财产和承认个人所有权原则的结果之一。

一家之主自然不希望他的财产转移,转移给一个陌生人。只要一夫一妻制是普遍的规则,家庭关系的感觉就会很强烈,巴比伦人就是如此。

这种感觉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当继承的土地被出售时,我们会发现其他家庭成员在出售时签署了他们的同意书。

因此,收养一个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这样做是为了使他成为他们的继承人,从而将他们所继承或获得的遗产留在他们自己的亲属手中。

这是对巴比伦收养做法的真正解释,从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贝尔-卡瑟被阻止收养他的继子,因为他的叔叔和养父的财产将会转移给后者。这完全是一个继承权的问题。

贝尔-卡特爵士被收养是为了使他可以成为他伯父的继承人,因此伯父有权决定他的财产最终归谁所有。他宁愿它是贝尔卡爵士的兄弟,因此这个兄弟就定了。

妇女可以收养的事实也指向了同样的方向。在占有和管理财产方面,女人与男人是平等的,因此,和男人一样,她可以决定谁应该继承这些财产。

奴隶和自由人一样,也可以被收养。这是奴隶获得自由的方式之一,而买卖奴隶的合同通常保证这些奴隶不会被公民的家庭收养。纳波尼多斯十年,在巴比伦的一个特别法庭提起了一桩奇怪的诉讼,说明了这一事实的优势。

然后遵循法官和秘书的名字,和判断的日期和地点,两个法官进一步粘贴印章的文档,以及某些Kiribtu自称“盾牌持有人”,但他可能是一个委员派去调查。

伊基萨-阿拉,努尔辛的儿子,库尔鲁的儿子,签署了一份契约,他收养了他的仆人里曼尼-贝尔,通常被称为里穆特,作为对他从里曼尼-贝尔那里得到的食物和衣服的回报。

但是里曼尼-贝尔,通常被称为里穆特,自从他被收养的契约盖章后,就违反了合同,既没有提供食物,油,也没有给衣服,而萨格里亚的女儿,纳巴的儿子,纳巴的儿子,带着她的岳父来住他,对他很好,给他提供食物、油和衣服。

(作者观点)因此,努尔辛的儿子库杜鲁的儿子伊基萨-阿布拉自愿取消了收养契约,并通过一份密封的契约交给里曼尼-贝尔和萨吉尔拉马特的女儿;她的女儿萨吉尔拉马特和她的女儿努塔将服从。在埃-萨吉尔-拉马特死后,他将等待她的女儿努布塔。

无论谁改变这些话,破坏伊基萨-阿拉起草并交给萨吉尔-拉马特和她的女儿努布塔的契约,都愿梅洛达奇和女神扎帕尼特谴责对他的审判!

然后是四名证人和书记员的姓名,书写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契约是在伊基萨-阿拉的女儿比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声明。

很明显,立遗嘱人自己的财产很少或没有财产,他年纪太大,或没有其他能力,不能为自己挣任何东西。同样明显的是,被收养的奴隶,被称为较温和的称呼奴隶,或“仆人”,已经获得了一些财富,这就是他被收养的动机。

然而,在他获得了自由之后,他抛弃并忽视了他的养父,因此没有履行他的那部分合同。因此,伊基萨-阿布拉也有权破坏它。

参考文献:

1于殿利.试论《汉谟拉比法典》中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J].比较法研究,1994(1):35-42.

2于殿利.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债务奴隶制吗?[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70-75.

3霍文勇,吴宇虹.古代亚述奴孜地区土地所有权和收养问题研究[J].历史教学,(11):29-34.

4国洪更.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J].史学月刊,(11):84-92.

今天是2月11日星期六,欢迎来到政德说法——每天一个法律小知识,在本期政德君分享的是有关民法典的法律小知识: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法律小讲堂##普法行动#

我的三个基本原则:不同情、不救援、不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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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相比,名字中多了“家庭”,那么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自然有所扩大,收养的内容也就可以涵盖其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四条对收养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即要遵循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因此,在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立法、司法均要以此作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裁判的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或者法律条文有冲突时或者在进行相关利益衡量时,法官要始终以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为原则和评判依据。这一原则来自于原来《收养法》第2条。但表述更为明确、概括。这一原则的根据是《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这次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我国贯彻公约规定的体现。而原来《收养法》中所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因为在民法典总则编有所规定,从体系化角度而言,《婚姻家庭编》中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但是,并不代表在处理收养法律关系时,法官可以忽视这两个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我国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存在“近亲属”这个概念。如在致人死亡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近亲属就有权要求赔偿。此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不同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却并不统一,有宽窄之分。所以民法典很有必要对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境外立法看,不同国家对其范围规定也有所不同。民法典在编撰过程中,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是有一定争议的。其中,关于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这种直系姻亲是否应该纳入近亲属范围争议较大。但最终立法将他们排出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近亲属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姻亲不存在必然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姻亲之间继承法中继承权的问题实际上通过特别规定予以处理。此条中家庭成员的界定要特别注意的是共同生活这一要素,而且是长久的共同居住而非短期的、临时性的共同生活。

年轻夫妻怀三胎迫于经济压力两次“送养”亲生儿子,被判拐卖儿童罪

黄某、杨某是四川的一对90后夫妻,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初,黄某怀上3胎后,二人抚养三个小孩经济压力较大,便商量等腹中胎儿出生后将其“送养”。

黄某通过网络发布“送养”信息。蒋某、阳某夫妻看到后和黄某通过见面商谈、微信沟通,约定以 7.2 万元价格出卖待产婴儿。同年 11 月 3 日,黄某生产一子。不久后黄某与蒋某发生矛盾,黄某投案自首后新生儿被解救归还。

年 4 月,黄某、杨某通过与买方“假结婚”“假离婚”的方式,以 6.6 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第三子卖出。

1 月 3 日,四川成都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亲生父母“送养”儿子案。

(来源:封面新闻)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然而,这一对年轻夫妇却两次贩卖自己的亲生骨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杨某作为新生婴儿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叨叨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一般情况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许被收养的。但是生父母确实因为家庭非常的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时候,是可以允许他人收养孩子的,此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收养手续后才能收养。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如果是孩子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亲生儿子送给他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构成遗弃罪,若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被告人借送养之名,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自愿”买卖并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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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来说,所有的优待政策,只有一条最实际:

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捂脸]

长沙三孩及以上家庭每孩将一次性补贴1万。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生育后进行申报,生育当年未申报的,原则上可在该孩三周岁以内申请补发。

被发放人员范围条件为夫妻双方均为长沙市户籍(含夫妻中一方为长沙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我个人的三不原则:不同情不收留不援助。

乐天派小鱼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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