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已宣判。
10月起,李某经营的某采石场,在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刀靶村超许可范围占用农用地。经鉴定,该采石场超审批范围占用土地45.978亩,其中31.413亩为防护林地,14.585亩为非林地。
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45.978亩,擅自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用于开采矿石,数量较大,并造成原有地貌发生改变,难以自然恢复,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要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后,该院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播州区法院全部支持该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李某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九万一千九百五十六元,按照监管部门评审的“矿山复绿”实施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并管护至12月31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地都在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一些不法分子在项目开发、施工过程中,置土地红线、生态环境和法律法规于不顾,以各种名义和手段非法占用农林地,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农用地可持续利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检察机关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如果觉得《遵义一采石场非法占用农地 负责人被判刑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