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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时间:2021-09-15 1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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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隆尧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我县露天焚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的决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我县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范围和时间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露天焚烧行为

(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道、沟渠、路边等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柳行农场、开发区、食品城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露天禁烧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已启动露天焚烧家园卫士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可准确捕捉、锁定、记录焚烧现场图像,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露天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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