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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出炉:不实行保底报销

时间:2019-05-27 1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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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出炉:不实行保底报销

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保局,省管县医保局,局直属单位,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11月6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病组编码。在国家医保局统一疾病诊断、手术编码基础上,依据不同治疗方式进一步完善病种分组,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病种分组名称和代码库。

(二)分级分类管理。省、市分别负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工作,按照门诊和住院、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进行分类管理。

(三)激励约束兼顾。建立并不断完善按病种分组付费运行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从 要我控费 向 我要控费 转变,激励规范诊疗、节约成本,约束过度医疗、过度需求。

(四)鼓励探索创新。在病种分组基本全覆盖基础上,鼓励开展总额预算管理与按病种分值付费相结合、同病同保障、浮动支付标准等创新做法,不断完善具有我省特色的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推行基本医保以按病种分组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探索建立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模式,建立医疗机构自主控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加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促进我省基本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

,全省统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确定不少于400个(另行公布)病种组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各市结合本地实际,从中选择不少于200个病种组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原则上全省城乡居民住院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率(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人次数占总出院人次数)不低于40%。

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在全省统一病种组中选择不少于10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中实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病种组的定额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保持一致,但医保基金和个人自付比例各地依据基金收支情况、待遇保障水平等自行确定。

起,逐步增加病种组,并通过1-3年努力,力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按病种分组付费覆盖90%左右的病种,住院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率达到80%左右。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组数,提高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率。

三、具体措施

(一)统一全省病种分组和治疗方式编码库

在国家医保局统一疾病诊断、手术编码基础上,参照结合国家局确定ADRG病种分组规则,逐步建立并统一适合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的病种分组和治疗方式库,全省通用。病种分组和治疗方式库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单独设置,与国家医保局统一疾病诊断和手术编码库并列管理,医疗机构开展联网直接结算中,同时上传国家医保局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编码以及我省病种分组、治疗方式编码等信息。

(二)分级开展病种组支付标准谈判和动态调整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医保局负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设定,各市医保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设定。病种组及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依据医疗机构近年病种平均次均费用和临床路径等因素,征求相关医疗机构意见后,经专家论证后公布。同一病种组的医保支付标准,市属医疗机构不得高于省属医疗机构标准。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新技术应用、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施行动态调整。

(三)实行以 单定额 为主的按病种分组付费算法

从适度保障、引导分级诊疗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按项目付费的待遇标准,科学确定医保基金与患者支付比例。在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患者支付比例确定后,原则上医保基金按照医保支付标准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来确定医保基金支付定额;患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患者个人自付比例来确定个人负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定额与个人负担费用之和与当次实际费用间差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为引导合理有序就医,适时将起付标准纳入计算范围,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纳入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的病种组不实行保底报销。对于医药费用比较稳定的个别病种组可以实行医保基金和患者 双定额 的付费算法。对于未实行分级转诊备案的,按照各统筹地区基本医保待遇方案调整医保基金和个人自付比例。

(四)规范按病种分组付费进入与退出管理

凡是符合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的,必须执行按病种分组结算。但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各种原因,当次住院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的;转入ICU病房治疗且ICU病房住院日 5日的重症患者的,退出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执行患者参保地按项目付费等既定待遇方案。退出病例数严格控制在各医疗机构按病种分组付费病例总数1%以内。对于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定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按照该病种组基金支付比例分担。

(五)遵循疾病治疗临床路径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病种组的临床诊疗规范或者临床指南,合理收治,规范诊疗,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因病种标准、并发症等原因推诿拒收危重患者、年老患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故意缩短住院时间;不得分解住院;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为门诊收费或让患者外购药品等变相增加患者费用。各医疗机构可将按病种分组付费执行情况与其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奖惩挂钩。

(六)明确异地就医按病种结算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标准,但支付比例由各参保地确定。参保患者在异地治疗按病种分组付费范围内的疾病时,因系统等原因导致未通过平台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患者按该病种个人自付比例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承担,再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追回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七)开展按病种分组付费工作考核管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针对管理层级的医疗机构进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的考核管理,将政策范围内费用占比、实际报销比、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率、违反诊疗规范来规避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的发生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紧密型医联体或医共体的结余资金考核或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动态调整按病种分组付费定额标准、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等挂钩。

对于应按但未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的,对有串换诊断、分解费用、明显违反诊疗规范、故意延长ICU病房住院时间而规避按病种分组付费等违规行为的,以及无故不实行即时结报的,扣除所涉及病例当次医保基金实际支付费用。

(八)鼓励探索按病种分组付费创新做法

各统筹地区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需要,满足本地区人民健康需求的医保支付体系。一是探索总额预算下按病种分组付费相结合机制;二是探索基层医疗机构日间病床按病种分组付费做法;三是探索同病同保障按病种分组付费做法;四是探索按病种分组付费浮动支付标准做法;五是结合精神类等长期慢性病特点开展按床日付费做法等。

(九)稳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推进

在总结城乡居民按病种分组付费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两项保障制度差异,按照确保参保群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认真测算既往年度的职工医保相应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组的实际待遇水平,合理确定各统筹地区内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不断扩大职工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组在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中全覆盖。

(十)开展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分值付费

随着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分组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范、可比较的原则,开展基于传统按病种分组付费向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分值付费模式转变。已经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统筹地区,做好本地分组与全省统一病种分组的匹配映射工作,条件成熟时要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病种分组。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按病种分组付费是医保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医保支付方式,是医保、医疗、医药 三医联动 的有效形式,是建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方法,是推进医保控费和保障患者利益的有效做法。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病种分组付费工作稳步推进,确保年度目标顺利实现。

(二)分工负责,精心组织。省医保部门要成立省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承担按病种分组付费制度设计与完善工作,研究将起付标准和封顶线等纳入按病种分组付费的算法与机制,参与病种组的打包组合、病种组编码、定额谈判、分析研究等工作。市级成立专家小组,主要参与市级病种组的定额谈判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三)完善系统,广泛宣传。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要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维护结算规则,确保按病种分组付费本地和异地即时结算。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要同步完善信息系统,适应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规则。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解释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提高按病种分组付费知晓率。

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 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 (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直属单位,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已执行的按病种付费实际,经研究,现将第一批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在省属18家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统一按照本次公布的422个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各市医保局根据公布的病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同一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市属医疗机构不得高于省属医疗机构标准。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在全省统一病种中选择部分病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中实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

二、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长期异地居住,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病种分组付费医保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所有省级按病种分组付费没有年度结算次数限制(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按病种分组付费纳入年度封顶线计算范围。

三、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在正式执行前各地仍执行现行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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