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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错误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 应当如何处理?领受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0-05-11 2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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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错误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 应当如何处理?领受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补充:

我银行在办理一宗受托支付的款项时,错误将应发放至张三名下的款项汇入李四的名下,我行应当如何处理?李四如果将款项取出或消费掉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从法律角度,你行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并将收款人的账户进行保全。如果收款人对收到的款项未进行处理甚至并不知晓此事实的存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收款人将此笔款项取出(账户内的存款少于汇入的款项且差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构成侵占罪。你行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0月01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生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理论探讨:

基于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性质的区分,不同国家对领受人取款的行为有不同的判断,日本法认为取款行为构成夺取罪(包含诈骗与盗窃,区分在柜台取款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不同而定)。德国法判例和通说认为无罪,其认为即便在原因法律关系上存在瑕疵,也不影响领受人具有取款请求权,领受人对银行关于错误汇款存在抽象意义上的债权,只不过银行存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已。

在我国对银行存款的性质亦有争议,本文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银行存款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将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为储户,将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为银行。这样在类似错误汇款领受行为的场合,对领受行为人就能给予相对合理的刑法评价。即银行将钱款汇入账户时,其即丧失了对该存款债权的占有,而收款人即取得了该笔钱款的存款债权。其实在收款人取款之前,存款现金的占有并未受到侵害,一直由银行所占有,所变化的是就该笔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如果此时收款人明知并取现,则其取现行为就消灭了此存款债权,主观上具有拒不返还的意图,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侵占罪。

注:一、此处将汇入款项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他人遗忘物。即银行在错误汇入的情况下,视为占有脱离物来对待。二、根据银行是否受托支付还是汇款人自行汇款来区分被侵权的对象,从而确认提起诉讼的主体。

实务建议:

实务中,银行在办理转账汇款时,经常存在错误汇入其它账户的情况。出现此类问题时,建议银行及时与储户沟通,在承认业务办理瑕疵的基础上,要求储户同意将此款项取出归还或转回。如不同意则要告知取款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根据储户或领受人的实际行为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包含民事不当得利的诉讼、保全与刑事自诉,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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