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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财税新政落地海南 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时间:2020-11-04 1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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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财税新政落地海南 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密集发布海南自留港财税新政,内容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减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及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等,覆盖面广,影响深远,这些财税新政的落地将为海南自留港建设推波助澜。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以下称为31号文)明确,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2号,以下称为32号文)明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第33号,以下称为33号公告),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每年每人的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提升至10万元,且不限次数。此外,新政还将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新增了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的商品。以苹果手机为例,该商品此前并不包含在海南离岛免税范围内。新政出台后,到海南旅行的游客购买国行苹果手机就可以节省掉13%的进口增值税,享受与当前港行同样的价格。与此前政策相比,新政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取消了单件商品8000元的免税限额规定。该规定对以往到海南购物的游客造成了一定约束。此前,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不能高于人民币8000元。如果游客购买一件高于8000元的商品,需要补足相应税款。此次新政下,绝大多数离岛免税商品品种不限购买数量,但个别有数量限购。如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手机每人每次限购4件、酒类每人每次合计购买不得超过1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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