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执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节,称为秋决
所谓秋决,官员在判词中一般称为“秋后问斩”,理论上并非一定要在秋天,而是秋冬俩季均可。但是因为秋天在先,春夏俩季以及之前积累下的死刑判决一般在当年秋天便可执行了,所以一般在秋天执行。秋决的做法最早形成于西周时期,汉朝时形成定制,以后历代都遵守。
秋决制度与古人的天人合一观念有关,古人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人行事应该顺其自然。春夏乃是万物滋长.生命欣欣向荣的季节,不宜执行死刑,而秋冬季节则是万物萧条.生命凋谢的季节,此时执行死刑才是顺应自然的。因此,除了谋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东季节执行。
除了秋决制度之外,古人在行刑时间上还有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时期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日,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时,国家进行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另外,行刑当天的具体时间也规定在下午的一点到五点之间,若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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