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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内造谣污蔑他人 惠州一女子被告了

时间:2018-11-26 1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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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内造谣污蔑他人 惠州一女子被告了

最近惠州一女子被人告上法庭

原因是在微信群造谣污蔑他人

这事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啊!

作为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合理质疑言论,是其作为小区业主监督业委会的权利,但如果超过权利界限,主观恶意臆造并发表不实内容,侵害到他人名誉时,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前,何女士因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上发表不实内容而“吃了官司”,被业委会主任孙某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

3月,惠城区河南岸某小区业主何女士基于小区小车维修店路面使用问题,在一个“反对业委会滥用职权(153)”微信群发表了有关原告孙某“收钱办事”的言论,“小车维修店是因为老孙收了那个小师傅八千还是一万,才同意给车放地面去”及“找维修店老板当面对质都不怕”等,原告孙某随即向惠城区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和维权、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住在同一个小区,原告系业委会主任,被告在一个没有原告的微信群发表上述言论后,原告通过他人得知该事,并截取上述言论的微信截图。该小区管理处和小车维修点负责人均出具证明,证实被告所说的“收钱”非孙某所收,而是物业管理处收取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小车维修点门前人行道路的路基不被损坏,损坏了就扣除保证金用于修缮。惠城区法院认为,何女士在微信群公开发表言论,使群成员相信该言论并质疑原告,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贬低原告人格,明显存在主观过错,足以造成原、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对原告的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失费20000元,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护权益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及调查费439.17元,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应在“反对业委会滥用职权”微信群以及小区公告栏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及调查费439.1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原被告未提起上诉,日前判决已生效。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监督业委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可以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正当质疑,同时也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与人为善、与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包括业委会成员在内的广大业主应当秉持友善的态度,以礼相待、互帮互助,即便发生纠纷,也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共同构建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共同打造和谐、文明、友善的宜居小区,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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