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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发生事故 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过错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19-09-21 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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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发生事故 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过错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程某诉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程某系北京市上嘉园3 座某室的业主。被告系对原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管理的上港物业公司。10月28日,程某乘坐电梯下楼时,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从楼上坠落至1.2层中间,导致程某身体受伤。上港物业公司及时将程某往医院就诊,程某于受伤次日住院,共住院25天。程某将上港物业公司诉至法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于上港物业公司对所管辖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未尽到职责,导致程某乘坐电梯发生事故受伤,由此给程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上港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任。对于上港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称,此事故的发生系其发现电梯有故障已经报修,而北方公司的电梯维修工作人员维修过程中未将该维修电梯关闭,而是离开场,导致业主乘坐发生事故,对此北方公司负责人亦到庭接受了法院的询问,其说法与上港物业公司的答辩完全相反,对此物业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上港物业公司的辩解未予采信,最终判决支持了程某诉讼请求中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

分析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电梯故障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负有举证责任,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电梯致人损害事故中无过错,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亦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业主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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