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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 在续订劳动合同时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

时间:2020-07-03 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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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 在续订劳动合同时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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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史某于6月30日入职K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自6月30日至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6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满之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史某仍在K公司工作。6月5日,史某向K公司赵某发送邮件,申请续签合同,赵某于当日回复表示同意。10月11日16:09,K公司人事专员李某通过微信询问史某合同续签协议签好,史某回复还需要考虑一下。10月20日,K公司总监张某再次表达了续签合同的意愿, 史某于10月23日明确表示拒绝,并于10月30日正式与K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史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K公司向其支付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最终未支持史某的请求,史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K公司是否就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履行诚实磋商义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史某与K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K公司是否为续订合同事宜尽到诚实磋商义务,由K公司承担举证责任。K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一直主动要求与史某续签劳动合同,但K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其于10月11日已将续签文本送至史某,无法证明6月30日至10月10日期间就续签事宜与史某进行过诚实磋商,故K公司关于上述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史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史某要求K公司支付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10月11日之后,K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史某,故史某要求K公司支付10月1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K公司应支付史某8月1日至10月1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详细信息

案号:()沪01民终6999号

判决时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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