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公报案例第80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 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报案例第80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 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时间:2024-02-14 09:18:10

相关推荐

公报案例第80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 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12.06

·【案例撰稿人】吴光侠

·【案件字号】()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代理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58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651#4#8388720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5573#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35#838867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39#838867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40#838867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42#83886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47#838867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48#838867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80#8388677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4833#87#8388677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08577#19#0

正文

案例要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基本案情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下半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12月6日作出()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公报案例第80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 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觉得《公报案例第80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 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