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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 | 辽源龙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时间:2023-06-24 2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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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 | 辽源龙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7月29日上午9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刘某鹏为首的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鹏纠集刘某、吕某楠、陆某洋等9人经常聚在一起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鹏纠集被告人刘某、吕某楠等4人将酒后言语挑衅的李学(化名)实施殴打;10月间,被告人刘某鹏在本市盛世花园1期9号楼1单元502室其女朋友焦某家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刘某吸食毒品冰毒;1月1日,刘某鹏伙同李某霖、薛某浩对王立(化名)实施殴打,致其眼睛两侧受伤;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鹏在本市百乐商场九楼游戏厅内,用“大白鲨”赌博机赌博过程中,将其输钱的原因归咎于同时使用该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被害人刘志(化名),并伙同被告人李某祥、程某(在逃)等4人对刘志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胸部、腰部多处受伤。

刘某鹏作为首要分子几年来先后实施故意伤罪,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鹏、刘某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吕某楠等人明知与刘某鹏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该犯罪团伙人数较多,有明显纠集者及其他成员,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相对严重,应认定为恶势力,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龙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吉林

编辑:王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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