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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明知违反规章制度仍不服从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1-01-20 23: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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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明知违反规章制度仍不服从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明知违反规章制度仍不服从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

原创//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在明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违纪行为产生后果的前提下,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要求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符合现行法的规定,该行为系合法行为。

【基本案情】袁X洪原为重庆依斯特事务所(重庆依斯特电信法律顾问事务所)员工,工作内容为清理移动公司欠账。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重庆依斯特事务所可以根据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对袁X洪工作的内容和地点进行调整,以及因绩效考核等与袁X洪不能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的,袁X洪应按要求服从调岗,同时还约定了袁X洪不服从调岗要求,依照重庆依斯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接受处理。同年1月8日,袁X洪的工号被停;之后,重庆依斯特事务所多次向袁X洪下发通知,表示袁X洪的工作频遭投诉,并决定将其调至城四分公司从事催收工作。袁X洪签收通知时,在签收回执上载明:“本人因身体不适,不宜远行工作,上下班时间路途太远,不宜到城四工作。”同年7月10日,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作出《关于解除与袁X洪劳动合同的决定》,称因袁X洪拒绝接受调岗安排,已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事务所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与袁X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袁X洪就劳动报酬、奖金、撤销处理决定争议,以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次年7月21日作出裁决:由重庆依斯特事务所支付袁X洪工资差额1 583.33元,驳回袁X洪其他仲裁请求。

袁X洪以重庆伊斯特事务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支付工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重庆依斯特事务所支付其度最佳绩效奖600元、双倍支付1月未足额发放工资6 348元、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4 806元、支付8月至10月的生活费12 425元;2.依法确认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于7月1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与袁X洪续签劳动合同并允许袁X洪复工。

重庆依斯特事务所辩称:1.袁X洪主张的度最佳绩优奖600元以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生活费无法律依据;2.本所认可补足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认可按双倍标准支付;3.本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另查明,重庆伊斯特事务所制订的《员工手册》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拒不服从事务所调岗安排,拒绝上岗时间超过三日的,属于严重违反事务所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要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其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一次性支付袁X洪1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的工资4 507.33元;被告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一次性支付袁X洪1月至10月生活费7 492.67元;驳回原告袁X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袁X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重庆依斯特事务所于7月11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一审判决对其应获得的款项计算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重庆依斯特事务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要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对严重违纪行为的认定,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同时,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企业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不同而不尽相同。构成“严重违纪”亦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违纪行为的环境,即从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判断违纪行为的程序,如在化工企业工作区域内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在其他环境则为一般违纪,或者在不可替代的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上岗的,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二、违纪行为的影响程度,即该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程序的影响,亦即劳动者的违纪行为使得用人单位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三、主观意识,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指劳动者同时知晓自己行为的违纪性和违纪行为的后果,仍实施了相关行为的。劳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行为,仍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拒绝接受工作岗位的调整,对用人单位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第二,处理依据的合法性、适用性,即因严重违纪解劳动合同的依据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的条件有四个要件:一、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的规定;三、规章制度具有公示性,即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四、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做到尽量化和客观化。第三,处理程序的合法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据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系合法行为。

本案中,劳动者在工号被取消之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且拒绝上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的工作绩效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拒不服从事务所调岗安排,拒绝上岗时间超过三天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劳动者在同时知晓自己行为的违纪性以及该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服从用人单位调岗且拒绝上班,致使用人单位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因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合法。

【适用法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二款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时解除·违反规章制度 (L04070101021)

【案 号】 ()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47号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05月26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第20期(总第751期)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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