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最高法院判例: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可诉性——徐崇阳 乔丽因诉武汉市政府 武汉市

最高法院判例: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可诉性——徐崇阳 乔丽因诉武汉市政府 武汉市

时间:2019-08-04 01:22:07

相关推荐

最高法院判例: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可诉性——徐崇阳 乔丽因诉武汉市政府 武汉市

【裁判要旨】

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将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明确公证行为系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内容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公证行为造成损害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证法》实施后,已明确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之前,还是实施之后,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行为,属于一般证明性质,在诉讼中仅作为一种证据来对待,均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决 书

()最高法行申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崇阳,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丽,女,现住美利坚合众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旺,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司法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413号。

法定代表人关太兵,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湛,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常青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谢定彪,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903。

法定代表人田建春,主任。

再审申请人徐崇阳、乔丽因诉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终5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崇阳、乔丽申请再审称:案涉公证书是5月作出,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武汉市司法局于10月25日作出的《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原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属于行政机关。一、二审以公证处不属于行政机关为由,裁定驳回徐崇阳、乔丽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判决确认案涉公证书侵害了徐崇阳、乔丽的合法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于5月24日作出案涉公证书,徐崇阳、乔丽自认于知道案涉公证行为,并提起本案确认违法之诉。对于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形,案涉公证书作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相应救济途径,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了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明确公证行为系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内容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公证行为造成损害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后,已明确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之前,还是实施之后,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行为,属于一般证明性质,在诉讼中仅作为一种证据来对待,均不具有可诉性。徐崇阳、乔丽诉请确认案涉公证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亦无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徐崇阳、乔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崇阳、乔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袁晓磊

审 判 员聂振华

审 判 员仝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海婷

书 记 员王绍莹

最高法院判例: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可诉性——徐崇阳 乔丽因诉武汉市政府 武汉市司法局等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如果觉得《最高法院判例: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可诉性——徐崇阳 乔丽因诉武汉市政府 武汉市》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