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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钱余额变多 银行涉嫌栽赃陷害再造许霆案

时间:2021-02-14 16: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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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钱余额变多 银行涉嫌栽赃陷害再造许霆案

郑州一男子两次去银行取钱,卡上先后多出13.4万元。男子担心被银行陷害成“郑州许霆”,3月9日,银行领导表示:绝对不是陷害。

银行取钱余额变多

“我的银行卡,取了两次钱,卡上多了十几万,太吓人了。我怀疑他们故意陷害我,引诱犯罪。”3月9日,郑州市民葛先生向媒体投诉。

葛先生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一年前借给了张先生做生意。年前快过春节的时候,张先生安排人去大学路与汝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左右路西的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金海分理处取款4.9万元。令人没想到的是,银行不但没有在银行卡上扣除4.9万元,反而存了4.9万元。由于这张卡经常有生意往来,多次转账,张先生并没有在意。在随后的转账之后,银行打来电话,告知葛先生卡弄错了,多了9.8万元。葛先生才知道情况。

由于卡里的信息是葛先生的,葛先生担心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就协调张先生去还款。张先生先还了3万元。几天后,张先生又安排人前去取款4万,准备再次还款给银行。然而,令人更加没想到的是,银行再次出错:本来是取款4万元,银行却只扣除了4000元,少扣36000元。加上上一次取款变存款,卡上多出了9.8万元,这次又少扣3.6万元,卡上总共多出了13.4万元。扣除已经还掉了3万元,卡上还多出10.4万元。

担心银行故意陷害自己

“第一次弄错了,可能是无意的,但是,这同一张银行卡,同一个银行,几天时间,又出这事。我担心他们是故意设的圈套,涉嫌引诱犯罪。如果我不知道卡上钱多少,再取我卡上的钱,他们可能就告我不当得利或者非法侵占,把我抓起来。那我就变成郑州的许霆了,你说我冤不冤,怕不怕?”葛先生说,他怀疑银行在第一次出错后,故意设套,第二次想陷害他。

葛先生说,自己叮嘱张先生一定不要动银行里的钱,避免成了“郑州许霆”。有了这一层的担心后,葛先生对银行十分不信任,甚至有些反感。

葛先生说:“如果说银行是故意设套来陷害客户的话,银行涉嫌引诱犯罪,行为卑鄙;如果是银行无意间出的错,短短几天时间,同一个银行同一张卡两次出错,这样的银行,钱存在这里也没有安全感。经常出这样低级错误的银行,能把取款变成存款,就能把存款变成取款,那时候客户得多麻烦?”

银行承认错误,绝对不是引诱犯罪

葛先生表示,银行这种涉嫌引诱犯罪的情况让他十分生气。只有银行过来跟他道歉,他才能坐下来协调解决此事。

3月9日上午,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金海分理处负责人称,在这件事上,银行绝对是无心的。出错误的是两个岁数比较大的员工,目前,两人已经暂停工作,错出的钱也暂由两人自己垫付。银行方面会马上与葛先生协调解决此事。

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一名工作人员当时就联系了金海分理处的负责人询问此事。这名工作人员称,长时间办理存取钱业务,工作人员难免会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他再三保证:“银行绝对不是故意的,绝对不是引诱犯罪。我已经给他们行长说了,让他们尽快找客户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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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许霆,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毕业。在广州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事件发生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 。

案件概述

4月21日晚10时许

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一审判决

在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案 罪名的定性上。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 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终审判决

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

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二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 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让人疑惑。对此,甘正培表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提前出狱

8月1日凌晨3时55分,许霆下了火车,回到临汾老家,至此他已阔别家乡3年多。回到家中,许霆的父母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父亲坚持有错无罪,积极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母亲则十分低调,她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唯一担心的就是再因说错话儿子被送回监狱,而许霆的笑容始终挂在脸上,在他的眼里,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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