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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电商额度商品真假 跨境电商个人额度查询入口

时间:2020-10-08 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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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电商额度商品真假 跨境电商个人额度查询入口

女子从国外花70万拍卖了一只瓷碗,别人说是假的,于是她拿到鉴宝节目现场让专家鉴定一下,看看到底70万买了真品还是赝品!

鉴宝节目现场,女子带来一只从国外拍卖会拍得的一只瓷碗,当时价格是七十万,但是听朋友说现在国外拍卖也有假的,所以就想回国鉴定一下真假。

首先,女子输入了一个心理价位是70万元,

女子表示也没想着它涨价,只要是真的就踏实了。

那么看看专家怎么说呢?#古玩藏友#

专家仔细端详了一下碗,看到底部有“大清雍正年制”六字青花楷书,双圈款质的这件青花碗,他表示,这个碗看上去非常特殊,造型非常的饱满,上面还有两条起线叫做弦纹线,这种起线的装饰,包括造型的饱满度,口沿的微撇,这个碗的名字非常难记,但是也非常的好听,叫做拉古里式碗,

专家接着说,弦纹装饰视觉效果显得非常庄重,上面呢有相应的这个花纹装饰,上面有这个蕉叶纹,代表长青之意,蕉叶纹上面还有一个团状的小纹饰,是一个团寿,它的外底有变形莲瓣,底下有回字纹,这个花纹装饰看上去好像是非常的繁缛,里边是用万字中心开始缠绕形成的如意花头,呈现一朵盛开的宝莲花,也可叫做宝相花,旁边再配以花叶,所以这只碗是仿前朝宣德时期青花的这种官窑碗的目的。听到仿前朝一词女子顿时紧张起来,但是也继续听听专家怎么说吧。

专家继续说,特殊的这种用笔,也就是在他的这个莲瓣上边,包括蕉叶上面有这样的点绘,因为清朝的康乾三朝没有进口的那种苏麻离青料,所以为了表现永宣青花的那种青料浓重颜色深沉富有丰富色阶的这种状态,特意在上面有这样的点绘,类似于永宣时期自然析出的铁锈斑的那种状态,所以这样的装饰工艺现在叫做点子工,其实在雍正时期、乾隆时期官窑里边比比皆是,底部“大清雍正年制”六字青花楷书书写的中规中矩,这个碗里边还有一个标签,它的来源好像是法 国,可能是之前收藏的主人贴的一个标签。

但是,专家一个大转弯,让在场的人都大为紧张,专家也是故意吊大家胃口,大家都知道,现在海外的拍场上经常有一些景德镇出来的一些高仿品,被邮寄出去,安排到这个各个国家的拍卖会里,无论大牌小牌里边都有。听到这里女子更是不淡定了,这是不是就是专家说的高仿呢?

经过一番鉴定,专家终于下定结论了,这是一件雍正御窑烧制的一件青花仿宣窑万寿青蕉叶拉古里氏碗的一件真品。

专家也抑制不住喜爱之情,又做了一些点评,这个碗上面的花纹有极强用意,比如说蕉叶上面这个团寿,代表着常青、万寿之意,里边有如意万字,非常精美,虽然口沿上有小小的磕碰,也是瑕不掩瑜,能留存至今也是非常震撼。

说完专家给了一个估价,这个估价暂时封存,先来看看店主给的第 一个估价,达到了60万,虽然不及女子的拍卖价格,但也是印证了市场的认可。

第二个店主表示,这件青花碗,它里面的如意花跟万字纹饰其实有一个寓意应该就是如意万代。所以他给出的报价是75万元。紧接着第三位店主给出了80万元的报价,也是一次比一次高,女子脸上洋溢着笑容。

专家给出了什么报价呢?下面就要揭晓了,专家给出的估价也是80万元,他表示,这个碗稀缺度比较高,口沿上的微磕对它的价格有所影响,但是80万这个价格应该还是市场上非常容易流通的价格,所以女子70万这个投资是成功的,现在80万,明年可能是100万,再往后200万都有可能,这件碗寓意又这么好,画工又如此精良,而且是雍正时期比较著名的这个造型品种,可以说还是潜力比较大的。

女子也是非常满意,心里的一块石头也落地了,但是古玩市场的错综复杂外行人还是要谨慎小心,别让投资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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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 头条#

河南孟州,大卫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于是就

在手机上查了一下自己账户的流水,银行卡居然在印度尼西亚的ATM机取款近300次。

大卫于是赶紧联系银行的客服,并且冻结了该银行账号。当日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拨打了110进行报案。

由于盗刷行为发生在国外,国内暂时无法受理调查,警方建议大卫收集相关证据,与发卡银行协商,或者到发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于是大卫就和银行方面沟通,多次协商未果,大卫就选择向法院起诉。可是银行对大卫的账户里面的钱被盗刷的事却有不同的看法,并不愿赔偿。

大卫是英国人,但一直居住在河南孟州。平日里做点生意,休闲的时候就出国旅游。可是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银行卡竟然会被别人盗刷近300次,总共损失金额,达到了96,745.68元。

大卫认为:

自己在银行办卡并且把钱存在里面,就说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

自己的银行卡从来没有外借,密码也没有被泄露过,一直都是正常的使用银行卡期间,并没有什么过错,自己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冻结了银行账户,防止损失扩大相关的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

大卫向法院诉求:

判令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款项及手续费96745.68元,以及这段时间损失的利息,并要求银行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银行认为:

大卫的这张银行卡,曾经就有4次在印度尼西亚使用的记录,这足以证明这很可能是大卫在印度尼西亚旅游期间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导致密码泄露,责任应该是在大卫,所有的损失也应该由大卫自己承担。

银行表示,大卫称自己的银行卡一直都是本人使用,没有泄露密码,所以大卫应该举证证明自己从来没有泄露该卡的密码。

银行方面表示自己承认银行卡被盗刷,可能是借记卡的磁条信息被克隆,但也可能是大卫在旅游期间将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大卫在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银行卡是本人使用的情况下,直接认为银行卡盗刷是伪卡交易存在证据不足。

根据银行借记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需妥善保管长城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而银行方面查出在ATM机上取款全部都是采用密码进行的,因此银行认为该取款是大卫本人或者是授权他人取款的。

一审法院认为:

大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银行对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同属于双方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

虽然银行卡有相关的章程规定,但是银行在发现持卡人存在被他人冒用和盗用以及尾卡交易等使用风险的时候,银行也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大卫的银行卡在短时间内有270多次的取款,银行方面应该立即向持卡本人核实,或者是直接采取冻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确保该银行卡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利用,需要承担尾卡的识别义务。

案涉伪卡交易能够进行,说明大卫持有的银行卡内部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伪卡内,伪卡输入密码后可以正常交易。因此银行自发的银行卡以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大卫造成了经济损失。

而在银行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面前,银行也不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是大卫的过错引起的,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面辩称大卫可能存在泄露交易密码的过错,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大卫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情况下,应该先行承担资金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到位96,745.68元及其利息,并且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银行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驳回来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也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评论,银行应该也知道自己的防伪不够强,但是就是想垂死挣扎一下,万一赢了呢,那么这9万多元就不需要自己赔偿。因为银行也知道这笔钱是在境外被别人盗刷的,想要追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打赢官司,那么就得自己打碎了牙往肚里咽,因此才会有二审申请,没想到如意算盘最后落空了。

还有网友认为银行方面的质疑,并不是没有道理,大卫曾经就去过印度尼西亚旅游,而且还在那边刷了4次卡,很有可能就是在那个时候密码被盗了,这个锅让银行来背,有点冤枉银行了。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条创作挑战赛# #疫情#

因为建了太多方舱医院,人没住满,拉一个人进去奖励3500?这也太恐怖了吧?

最近都在说境外势力借疫情搞分裂,不论真假,如果自己做的好,就不怕坏分子趁机渗透[雾霾][雾霾]

广东广州,陈女士家人突然住院急需用钱,在用银行卡刷卡交费的时候,发现卡上余额仅有800多元,前段时间存在银行卡内的10000多元不翼而飞了。但银行却说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储户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密码,相应的损失由储户自行承担,但是法院最终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陈女士在医院缴费的时候,连刷了两次卡都没有把钱给交上去,上面显示余额只有811.03元。当时陈女士以为自己是拿错了银行卡,而家人住院又急于办理住院手续,于是就换了一张银行卡,办理了相关手续。

等家人进入手术室后,这才拿起电话询问其他家人是否还有别自己其他的银行卡在家里,但家人回复说,没有拿错银行卡。

而这个时候银行已经下班了,陈女士就拿着手里的这张银行卡,立即到医院附近的ATM机上进行查询核对,发现卡内余额确实只剩下811.03元。

为了保险起见,陈女士当晚9点在ATM机上把这银行卡内的800元给取了出来,而此时银行卡内余额只有11.03元。

第2天一大早,陈女士就拿着银行卡去银行查询自己的账户清单。银行的工作人员打印出该账户上的清单显示,在11月14日账户上的10,171.75元,被人分9次给取走了。

于是陈女士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而客服电话答复说,可能银行卡被人在境外网络ATM机取现。

于是陈女士立即选择了报警之后来到了开户银行,而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建议陈女士报警。

陈女士认为:

自己把钱存在银行卡内,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账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而现在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密码也从来没有泄露过自己账户内的钱,就被他人在境外通过ATM机取现,是银行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银行答辩称:

目前的证据无法排除涉案的相关交易,是陈某本人或者是陈某委托他人进行的。

即使本案系伪卡交易,那么也只能证明是陈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责任。涉案的相关交易都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的,把银行卡的密码是由陈某自行设定保管,除了陈某本人之外,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无法知晓该密码。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在银行处开立了活期存折,并申领了相关联的银行卡,该银行卡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

该账户的交易流水清单显示在11月14日该银行卡通过网络ATM机进行9笔提现交易,折合成人民币后,其中前6笔的金额均是1581.60元,手续费均为27.82元。

第7笔交易金额为263.6元,手续费为14.64元;第8笔交易为158.16元,手续费为13.58元;第9笔交易金额为52.72元,手续费为12.53元。通过查询得知,上述交易经核实,全部发生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按照印尼盾进行提取。

法院认为:

陈某在银行处开户办卡,并且将钱存入其中,双方就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护陈某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陈某也负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

陈某至诉讼时一直持有涉案银行卡,并声明涉案交易,非本人所为且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某在交易发生时身处印尼该取款的行为及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

陈某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向广州当地的派出所进行报案,并且与银行进行交涉。陈某就其主张,已完成向法院的举证责任。银行辩称无法排除是陈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涉案银行卡进行相关交易,应当提供涉案银行卡发生取款行为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现在银行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银行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综合案件相关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银行卡内的存款10,171.75元是被他人使用伪银行卡支取。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相应的技术设备,提高银行卡防伪能力是其应尽的义务。银行向陈某核发银行卡却未能保障银行卡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对伪卡交易未能有效识别,最终导致银行卡被人伪造,并造成程某存款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卡在柜员机转账和取款交易,需具备两条件,真实银行卡和正确密码两者缺一不可。银行卡的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置,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

而在本案中,转账人能正确输入陈某的银行卡密码,并成功通过银行自助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说明陈某设定的银行卡密码已经泄露。陈某不能证明是由于银行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故陈某对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陈某的银行卡账户被他人使用伪卡转账9964.08元,并产生了207.67元手续费是由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和陈某密码泄露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

综上,银行因对未能识别伪卡承担主要责任及70%的责任,陈某因对密码泄露承担次要责任及30%的责任。

判决,银行向陈某支付7120.23元及该款利息。

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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