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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孕入职被辞退 仲裁委终判履行合同“女性的职业生涯靠什么来保障

时间:2024-01-01 1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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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孕入职被辞退 仲裁委终判履行合同“女性的职业生涯靠什么来保障

【女子隐孕入职被辞退法院判决支持她】去年10月,李女士隐瞒怀孕入职某公司,在入职一周后告知主管怀孕的消息。公司先是将其调岗,又在12月以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李女士认为公司解除行为不当,申请仲裁。仲裁委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于理由,它这样认为

来源:东南商报

李某在入职时未告知自己怀孕事实,用人单位发现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不当,向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日前,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请。

据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去年10月,李某入职北仑某公司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10月24日至12月23日。

一周后,李某告知部门主管其怀孕了。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岗位后,又于12月5日以李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而借机将其辞退,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

用工方称,已对李某进行调岗但其仍出现工作失误确属不能胜任工作;且李某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认定无效,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即使李某隐孕属实,该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呢?相关仲裁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故如李某隐孕属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虽然说是男女平等,但是面对就业如今本身就存在着性别歧视,如果去招聘会或者是群内招聘岗位消息往往都附加已婚已育优先,字面虽然是好像有优先权,但是如果实际打电话咨询,对方给予的答案基本百分百都是肯定的:我们要求已婚已育的女士。根本对于那些高龄未婚女性有着不可逾越的障碍门槛,剩女不仅婚姻有了危机,连基本生存有了很大的障碍与难关。

站在企业角度想也许不想因为突然的婚假与产假影响自己未来的岗位需求稳定性,但是谁来保障这些未婚人群的基本利益?也许男性很多职位不是文职学术性强的岗位,但是女性的婚姻状态难道就是阻止她发展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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