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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专项治理的通告

时间:2019-11-11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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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专项治理的通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专项治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4月1日起

二、治理重点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四轮车。

(二)闯禁行、违反交通法规及乱停乱放的电动三轮四轮车。

(三)非法销售、改装电动三轮四轮车商家。严查严处违规销售、改装行为,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三、治理范围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和大厂高新区全天24小时禁行,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4月1日起),城区禁行区域为:大安街(华安路至康安路段)、北新街(华安路至康安路段)。高新区限行区域为:迎宾大道、蒋谭路。

第二阶段,待公交线路和站点调整完成后,城区全域(北至北辰街,东至康安路,南至大安街,西至大外环271省道,含四条街道)和大厂高新区辖区全域禁止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沿街两侧均全天24小时禁止停放电动三轮四轮车。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对违反禁行规定行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鉴定为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非法运营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和《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4月1日起至治理工作第一阶段结束,大安街和北新街沿街两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停放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联合执法工作组一律予以查扣;转入第二阶段后,城区全域及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沿街两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停放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联合执法工作组一律予以查扣。

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执行。

特此通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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